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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府勞動局2013年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的裁罰件數為31件。實務上,雇主常因公務、私務忙碌或一時疏忽未按期安排外勞健康檢查,而遭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處分。


勞動局局長陳業鑫今天指出,雇主聘僱外勞應於外勞入國後三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另應於入國工作滿六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衛生福利部於2014年3月1日修正新規定,如外勞受檢合格,雇主應送交外勞自行留存;如不合格應依法再檢查,並將再檢查合格之診斷證明書於收受15日內,送交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被照顧人、家人、外勞本身及社會大眾之健康。


他說,因目前規定的外勞健檢項目均以防疫安全為首要目標,若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的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再檢查合格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將遭受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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